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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中的加密资产、分布式分类帐技术和非中介化:克服扩大规模的障碍:来自欧盟的观点

Elisabeth Noble^(1  )(1)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Paris, FranceElisabeth NobleEmail: Elisabeth.Noble@eba.europa.eu

介绍

在过去十年中,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和加密资产的应用在欧洲联盟(欧盟)越来越多。然而,监管分散和法律不确定性抑制了投资水平,限制了跨境规模。本章反思了主要挑战,并继续考虑旨在促进 DLT 和加密资产应用在欧盟扩大规模,同时有效降低风险的举措。

第一部分:寻求清晰和一致性:一个应用,一套规则?

从技术角度来看,成功的实验和试点项目显示了 DLT 在多个金融部门使用案例中的可靠性和潜在效用,如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和结算、加密资产的创建和管理、衍生交易、跨境支付和贸易融资。然而,技术成功本身并不足以保证技术变革。相反,合规和法律团队必须满意地回答诸如“法律风险是什么?”, " 主管会如何看待这件事?我们还需要另一个牌照吗?"和"我们可以这样跨越 - 边界吗?“为了获得投资的绿灯。对于寻求在欧盟成员国推出 DLT 和加密资产应用的公司来说,这些问题在最近几年并不容易回答,因为在将新兴技术与现有的欧盟和国家监管和监督方法相协调方面存在挑战。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差异也会给那些寻求扩大跨境申请规模的公司带来更多的麻烦。

新兴技术使用案例与现有监管和监督方法的协调也给欧盟金融监管者和监督者带来了挑战。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和监督不应倾向于或阻止采用特定技术,但如果活动存在类似风险,无论使用何种技术,都应受到类似的监管和监督(技术中立和“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然而,DLT 和加密资产应用的市场试验的增加暴露了欧盟和国家法律在应用和解释上的不一致性,并表明需要对监管和监督方法进行澄清,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进行修改。 ^(4)

在本部分中,我们概述了企业、监管者和监管者必须应对的五大挑战,这些挑战为旨在降低风险、促进欧盟 DLT 和加密资产应用的负责任试验和跨境扩展的计划提供了信息(参见第 2 部分——欧洲数字金融战略)。

挑战 1:建立对话——建立一种对实验开放的文化

在 2008 年所谓的加密货币出现后,欧盟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者最初将工作重点放在减轻洗钱风险和消费者损害上,特别是欧洲监管机构(ESAs) ^(5) 向欧盟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发出了虚拟货币带来的风险警告,并就加强欧盟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框架的行动提出了建议(CFT)。 ^(6)

在这种背景下,寻求在欧盟金融部门内试点 DLT 和加密资产应用的公司报告称,他们最初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实验开放度,以及在获得关于可能的监管验收和合规预期的早期指导方面的挑战。 ^(7) 随着 DLT 和加密资产应用开始在更广泛的用例中获得牵引力,并开始显示出提高效率的真正潜力(例如,在贸易融资、跨境支付以及贸易和贸易后环境中),监管者和监管者开始加强他们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金融部门加速技术创新的大背景下,许多监管者建立了创新促进者(通常以监管沙盒 ^(8) 和创新中心 ^(9) 的形式)来提供与行业更近的距离,以便就金融部门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机遇和风险进行更加开放和实时的对话。

这些通过创新促进者进行更密切对话的机会很受业界欢迎,但挑战依然存在。首先,当通过创新促进者与监管者接触时,沟通往往是双向的,反映了为创新促进者设计访问点的传统方法(通常是电话线、在线门户和监管当局操作的应用程序)。第二,监管机构当然会就适用于相关成员国的监管边界和监管措施的应用和解释发表意见。这意味着,寻求跨境推出 DLT 解决方案的公司可能需要通过各自的创新促进者与监管机构单独接触,可能会从每个监管机构获得关于应用程序可接受性和监管期望的不同指导(参见进一步的挑战 3)。 ^(10)

为了帮助应对这些挑战,欧盟现已采取措施,通过建立欧洲创新促进者论坛(EFIF),帮助促进创新促进者之间更大的跨境合作与协调。^(11)EFIF 为监管者提供了一个定期会面的平台,以分享通过创新促进者与企业合作的经验,分享技术专业知识,并就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监管处理达成共识,从而促进欧盟金融部门创新技术应用监管方法的多边讨论和一致性。

然而,跨境实验监测的共同框架尚未到位,公司仍然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在双边基础上与监管机构接触,这可能会减缓跨境实验和应用程序的推出。其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尽管监管者可以在监管沙盒的运作中运用现有的比例杠杆,但他们不能利用自己的权力否决欧盟法律规定的监管要求。 ^(12) 这可能意味着一些潜在的技术应用无法测试,即使是在严格控制的沙盒条件下,因为技术上违反了欧盟法律;然而,如果没有机会对监管改革进行检验,这种情况可能不会得到证实(所谓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情况)。最后,在 EU-范围内的方法生效之前(进一步参见第 2 部分),管理和监督 DLT 和加密资产应用的方法的变化继续带来挑战,如下所述。

挑战 2:解决问题:传统中介和流程需求以及潜在的新替代方案

欧盟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不断发展,跟踪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促进了金融服务从相对有限的市场参与者到更广泛的市场参与者的非中介化,以及金融服务的新业务模式和交付机制。例如,监管框架的变化使得某些类型的金融服务得以非中介化,特别是支付服务,^(13)市场力量促使"其他金融中介"的活动增加,包括那些根据国家监管计划开展贷款活动的中介。 ^(14)

考虑到欧盟金融服务部门不同的一致部分,欧盟金融服务法假定或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要求使用特定的中介机构(如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程序(如簿记)进行风险管理。然而,DLT 的应用可以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提供替代流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监管者和监督者面临的挑战是确定这些程序是否能够与现有欧盟(在某些情况下是国家)法律的要求相一致,或者是否需要澄清或修改立法,以便根据这些技术进步实现完全技术中立和协调的方法。

这个挑战可以通过证券和市场环境中的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假设债券(欧盟证券和市场法 ^(15) 定义的“可转让证券”)将在使用 DLT 的监管交易场所发行和交易。根据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条例(条例(欧盟)909/2014) (CSDR), ^(16) 第 3(2)条,如果可转让证券的交易在交易场所进行,发行人必须安排证券以簿记形式在 CSDR 第 2(1)条定义的授权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进行。欧盟立法并未规定初始账面记录形式记录的任何特定方法(因此,可能会使用 DLT),但国家规则可能会做出具体规定,其效果是排除例如基于 DLT 的记录。 ^(17)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欧盟立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技术中性”的,即没有规定记录保存的具体模式,但具体条款的缺失为国家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空间,这可能意味着,根据公司在哪里成立,DLT 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用于此目的,这突出了公司、监管者和监管者在协调 DLT 与现有监管以及在国家一级导航不同方法时所面临的挑战。 ^(18)

挑战 3:确定活动涉及加密资产时适用的监管要求

继续挑战 2(碎片化)的主题,行业、监管和监督机构不得不越来越多地应对欧盟金融服务法规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涉及加密资产的 DLT 应用的问题。

在欧盟,还没有一个既定的加密资产“分类法”。相反,必须进行个案评估,以确定:(a)加密资产是否属于欧盟金融服务法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此类资产的特定活动必须根据欧盟法规进行,以及(b)加密资产是否属于任何成员国预定的国内法的范围。 ^(20)

In terms of applicable EU financial services law, it is relevant to consider whether a crypto-asset qualifies as:

  • 根据第二电子货币指令(指令 2009/110/EC)的“电子货币”,或

  •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指令 2014/65/EU)下的“金融工具”。 ^(21)

如果加密资产属于这两个类别中的任何一个,那么执行涉及这种资产的特定活动的人需要根据欧盟法律获得授权或注册,并符合广泛的监管要求。 ^(22) 此外,适用“通行证”安排,这样服务可以扩展到整个欧盟,使公司能够在其本国成员国之外开展服务,而无需单独授权或注册。然而,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和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 ^(23) 的分析表明,目前流通的大多数加密资产活动都不在该欧盟法律的范围内,导致风险暴露(例如,对消费者和投资者而言),并且在缺乏共同的欧盟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内部活动的可接受性和监管存在分歧,特别是一些成员国, 如法国和马尔他已经采用了定制的国家政权 ^(24) 作为在没有 EU-广泛计划的情况下的临时措施。

总体而言,这意味着企业在监管要求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挑战,在监管接受度和对加密资产应用的预期方面面临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有时会产生大量额外的合规成本,因为企业希望遵守其希望运营的成员国不同的本地审慎或商业行为要求。

对于监管者来说,这种不同的方法给跨部门风险监测、加密资产生态系统监督(例如,涉及发行者、钱包和交易所)以及监管行动的协调带来了问题。不同程度的监管也为挑选法庭、监管套利和整个单一市场容易遭受金融犯罪留下了空间。最后,消费者在了解加密资产的监管状况以及根据他们在哪里使用加密资产服务来选择不同的保护标准方面面临挑战,他们往往会因其权利缺乏清晰度和一致性而感到困惑(例如,在投诉或需要补救的情况下),从而阻碍需求。 ^(25)

挑战 4:协调 DLT 的运营与欧盟数据保护法

另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挑战是 DLT 的使用与欧盟旗舰数据保护规则的协调,这些规则由一般数据保护法规(法规(欧盟)2016/679) (GDPR)建立,自 2018 年 5 月起适用。 ^(26)

GDPR 对个人数据的处理 ^(27) (包括通过自动化手段)进行规范,目的是促进成员国之间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 ^(29) 同时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宪章》第 8 条规定的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 ^(30) 这是通过规定数据控制者的义务31 和个人的具体权利来实现的,例如,获取个人数据 ^(32) 和在不再需要或发现处理非法时要求删除个人数据。^(33)

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早期 DLT 试验(例如,在支付交易和身份验证的背景下)暴露了在协调 DLT 的操作与数据保护机构对 GDPR、^(【34】)的要求的解释方面的挑战,突出了一方面开发者需要尽早认识到 GDPR 有义务通过设计实现合规性 ^(35) ,另一方面,公共机构需要提供关于不同技术解决方案对 GDPR 合规性的可接受性的指导。

举例来说,GDPR 基于这样的假设,即数据可以在必要时被修改或删除(例如,应数据主体的请求或根据 GDPR 中规定的目的限制)。然而,就其本质而言,DLT 旨在提供一个不可变的分类账,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并增加对网络的信任。因此,如何确保符合 GDPR?例如,如果加密方法具有限制个人数据“公开”可见性的效果,这些方法是否足够?正如欧洲数据保护监管机构(EDPS)所观察到的,国家数据保护机构一直对表达意见持谨慎态度, ^(36) 让企业再次面临在国家层面应对潜在分歧的挑战。

挑战 5:确定管辖法律

最后,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导致了迄今为止 DLT 有限的跨境扩张:确定管辖法律的挑战。当然,如果 DLT 存在于真空中,这个问题就无关紧要了——它只是一项技术。但在金融领域,利用 DLT 创造、传递和存储信息有一种功能,实际上是价值。金融交易对手需要事先确定他们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的立场,特别是在违约、破产、错误或盗窃的情况下,包括出于建立会计和审慎处理目的的法律意见。 ^(37)

在这种情况下,DLT 作为一种无边界技术,使多个法域的多方当事人能够实现交易,这一优点也可能是一个缺点:在发生争议、执行或破产程序时,对应方可能会寻求主张不同的管辖法律——法律冲突问题——这是寻求推广该技术以供跨国界使用的公司面临的又一个挑战。这意味着,例如,在关于谁对使用 DLT 发行的代币拥有权利的争议中,金融机构可能首先必须经历昂贵而漫长的程序,以便确定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然后才能根据所确定的适用法律对争议做出裁决。

A full and proper explanation of why the conflict of law issue may arise justifies a book of its own. But, by way of illustration, let’s use the following simple example: A DLT system has been created to enable the issuance of securities-like tokens to investors. An issuer, located in State X, creates 5000 tokens using the DLT.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 State Y agrees to purchase 4000 tokens from the issuer. Transfer of the private keys for the agreed 4000 tokens to the purchaser’s “wallet” is expected to take place automatically on receipt of funds. However, the private keys for only 3500 tokens are received.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tends to take action to enforce its rights for the remaining 500 tokens. But which governing law applies: X, Y or another? Albeit impossible to answer in the abstract, the example highlights the problem of identifying the “hook” connecting the issue to a specific State’s legal system. Courts in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will go about the analysis in different ways but may find it relevant to consider matters such as:

  • 在指明管辖法律的情况下,关于代币发行的白皮书或文件(如有);

  • 发行人的注册地( lex societatis )(在本例中,有一个可识别的发行人,而对于一些“本地”令牌,可能没有可识别的发行人,只有代码(比特币是这种令牌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 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尽管在这种情况下,代币的私钥保存在 DLT,而不是保存在金库或传统托管账户中,这是确定证券所在地的“正常”方式(lex rei site);

  • 任何其他潜在的相关文件,如《DLT 议定书》(如果它应指明管辖法律)。

在缺乏既定规范和惯例的情况下,指定或以其他方式确定 DLT 和加密资产应用的管辖法律,法律结果绝不是可预测和稳定的,从而破坏了对 DLT 金融交易的信心。

认识到法律冲突问题,一些国家已开始引入国内法,为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DLT 的对应方提供更大的确定性。例如,根据法国法律,向法国投资者首次发行货币的发行人有义务公布信息文件,说明适用于代币的法律和主管法院。 ^(38) 为了便于比较,根据列支敦士登法律,如果(a)代币由位于列支敦士登(发行地)的实体发行,或者(b)双方同意适用列支敦士登法律(法律选择),则适用当地法律。然而,这些单方面澄清管辖法律问题的努力效果有限,公司在确定管辖法律方面继续面临挑战。

第二部分:欧洲数字金融战略

考虑到欧盟委员会数字议程中规定的优先事项、^(40)esa 的建议(包括对上述挑战的思考)、 ^(41) 各种公共协商的结果 ^(42) 以及其他重要意见, ^(43)2020 年 9 月 24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其数字金融战略,并附有立法提案,涉及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市场基础设施试点制度(试点制度)、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以及数字运营弹性指令和条例(DORA)。 ^(44)

The main objectives of the Digital Finance Strategy are to:

  • 解决金融服务数字单一市场的碎片化问题,从而使欧洲消费者能够获得跨境服务,并帮助欧洲金融公司扩大其技术支持的业务;

  • 确保欧盟监管框架促进数字创新,以利于消费者和市场效率;

  • 在欧洲数据战略的基础上,创建欧洲金融数据空间,以促进数据驱动的创新,包括加强金融部门内部的数据访问和数据共享;

  • 应对与数字化转型相关的新挑战和风险,特别是确保遵守“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45)

试点制度和 MiCA 的立法提案是该战略确定的优先事项范围内的第一批具体行动,以确保欧盟金融服务监管框架(a)有利于创新,不会对有可能惠及欧盟消费者、企业和欧盟金融系统整体运作的创新技术的应用构成障碍,以及(b)有效减轻创新技术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这些建议旨在确保适当水平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法律确定性,并最终确保金融稳定。 ^(46)

在编写本报告时,立法提案受共同立法程序(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中) ^(47) 的制约,其内容可能会因这一程序而发生变化,因此,在最终文本获得通过时,应对照最终文本检查以下提案概述。

试点制度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 for the Pilot Regime^(48) has four general and related objectives which reflect four of the five challenges identified in Part 1 of this chapter. Firstly, the Pilot Regime is intended to facilitate DLT experimentation in the EU securities and markets sector by providing a common framework that enables, where appropriate and necessary, the disapplication of EU law that could otherwise impede experimentation. By so-doing this will facilitate the identification by regulators and supervisors of any areas of EU securities and markets law that pose potential obstacles to DLT and crypto-asset application and, as appropriate, determine the steps necessary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In turn this:

  • 提供对实验能力的信心和确定性,并反过来揭示和展示欧盟监管框架中可能不适用并需要澄清或变更的潜在领域的证据基础;

  • 通过提供一个指定的 EU-范围的实验机制,促进技术的吸收和负责任的创新;

  • 通过指定适当的参数来构建实验和降低风险(例如,通过限制可以交易的金融工具的类型),确保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和市场的完整性;

  • 通过限制欧盟法律中可能在该制度下不适用的要求,持续降低消费者、投资者和金融稳定面临的任何风险。 ^(49)

总之,试点制度提供了一个有时间限制的框架, ^(50) ,使希望(在纯粹自愿的基础上)为 DLT 可转让证券(即 MiFID 范围内符合“可转让证券”资格的加密资产)运营“DLT 市场基础设施”(定义为“DLT 多边交易设施” ^(51) 或“DLT 证券结算系统” ^(52) )

DLT 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营必须符合旨在减轻运营风险和消费者及投资者风险的条例中规定的条件,54 但受益于两项主要特权。首先,运营商可以从其监管机构寻求临时和适当有限的豁免,以满足欧盟金融服务立法的具体要求,否则可能会阻止开发符合金融工具资格的加密资产交易和结算解决方案。第二,DLT 市场基础设施的经营者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提供服务,而不需要获得超出其本国成员国所要求的执照或注册。

作为试点制度的一个核心要素,DLT 市场基础设施的经营者、监管者和 ESMA 必须密切合作,以便所有各方都能从 DLT 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中获得的经验中受益,无论是请求豁免、批准豁免还是拒绝豁免。 ^(56) 特别是,运营商必须每六个月就特定事项向相关监管机构和 ESMA 报告,^(57)ESMA 被授权在监管机构之间发挥协调作用,以建立对 DLT 和 DLT 市场基础设施的共识,并帮助建立共同的监管文化以及趋同的监管方法和结果。 ^(58)

该条例生效后五年内,ESMA 必须向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与实施试点制度有关的广泛事项,包括 DLT 市场基础设施的运作、申请和批准的豁免、好处、风险和互操作性问题。根据这份报告,欧盟委员会必须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 DLT 市场基础设施的制度是否应该延长、修改、永久化或终止,并可以提出对欧盟金融服务立法框架的任何修改建议或协调国家法律的建议,以促进在金融服务部门使用 DLT。^(6060)

在介绍试点制度的立法提案时,欧盟委员会明确承认,欧盟金融服务立法在设计时并未考虑到 DLT 和加密资产,现有的欧盟法律条款可能会排除或限制 DLT 在符合 MiFID 金融工具条件的加密资产的发行、交易和结算中的使用,还可能存在监管漏洞,从而导致风险暴露。 ^(61) 通过创建一个促进负责任的实验的框架,公司、监管者和监管者将有机会共同了解在证券市场环境中应用这些技术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从而加快识别潜在问题和潜在的立法或非立法解决方案,从而克服第 1 部分中识别的许多挑战。

加密资产(MiCA)市场

MiCA ^(62) 的立法提案旨在将目前不在范围内的欧盟法律活动纳入范围,并填补监管“电子货币”形式的加密资产框架中的空白。 ^(63) 重要的是,它没有延伸到 MiFID 范围内符合“金融工具”资格的加密资产(鉴于试点制度)。 ^(64) 还提出了一些其他的除外和免责条款。 ^(65)

In presenting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emphasized the acceleration in crypto-asset experi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in the EU financial sector and the need both to leverage the opportunities presented by DLT and crypto-asset technologies and address the risks identified in the advice the EBA and ESMA.^(66) In particula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ighlighted that the majority of crypto-assets currently fall outside the scope of EU financial services law and that even where they do fall in scope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s not always straightforward.^(67) In light of these issues, and acknowledging the potential opportunities that some crypto-assets may offer and recent developments in relation to so-called stablecoins,^(68)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dentified the following as objectives for the proposal:

  • 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明确界定目前不属于欧盟金融服务法范围的加密资产的监管处理,从而提供法律确定性;

  • 通过建立一致、安全和相称的框架来支持创新,使服务能够根据共同规则跨境提供(MiCA 将取代国内法下的任何定制框架,该框架延伸到 MiCA ^(69) 范围内的加密资产)。

  • 灌输适当程度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和市场诚信,从而增强在适当情况下使用加密资产产品和服务的信心;和

  • 通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以一致的方式应对风险,包括与所谓的稳定资本相关的风险,确保金融稳定。

MiCA defines a “crypto-asset” a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or rights which may be transferred and stored electronically using DLT or similar technologies and establishes regulatory regimes for specified activities involving different sub-categories of crypto-asset:

  • “资产参考令牌”:一种加密资产,旨在通过参考作为法定货币的多种法定货币、一种或多种商品、一种或多种加密资产,或者这些资产的组合来保持稳定的价值^(70);

  • “电子货币代币”或“e-money token”:一种加密资产,其主要目的是用作交换手段,并声称通过参考法定货币 ^(71) 的价值来维持稳定的价值;

  • “实用令牌”一种加密资产,旨在提供对 DLT 上可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数字访问,并且仅由该令牌的发行者接受^(72);

  • 其他:不是资产参照、电子货币或公用事业代币的加密资产,也没有被排除在条例范围之外。 ^(73)

提案中没有使用术语“稳定货币”,但根据所讨论货币的特征,货币可能属于“资产参考代币”、“电子货币代币”或其他的定义范围。

MiCA establishes regulatory regimes for:

  • 资产 - 参考代币e - 货币代币的形式发行密码资产(分别为标题 III 和标题 IV);

  • 加密资产服务, ^(74) 包括加密资产的保管和管理以及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和交易所的运营(针对菲亚特或其他加密资产)(标题 V)。

公司将被要求作为“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获得(国家)授权,并符合广泛的监管要求(包括治理、运营弹性和消费者保护要求),以便在欧盟开展加密资产服务,如交易所或钱包供应。^(75)公司还将被要求获得授权并遵守一套更广泛的监管要求 ^(76) 以便发行资产参考代币,并且在电子货币代币的情况下,必须作为电子货币机构或信贷机构获得授权。 ^(77) 向公众提供其他类型的加密资产(如公用令牌)或寻求允许其在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不需要授权,但是,可以预见一些有限的监管要求,包括要求按照法规(标题 II)准备和发布白皮书。

作为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和资产参考和电子货币代币发行商,受益于本国授权的公司将能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提供服务,而无需额外授权或在它们希望运营的东道国注册。

Typically supervision will be carried out at the national level. However, it is proposed that supervision will be elevated to the EU level and be carried out by the EBA for issuers of “significant asset-referenced tokens”^(78) and issuers of “significant e-money tokens”^(79) (but only in relation to compliance with provisions of MiCA),^(80) or where the issuer wishes to voluntarily submit to EU-level supervision,^(81) with significanc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criteria established in the regulation (supplemented as appropriate by a delegated ac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ncluding:

  • 发起人、股东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客户群规模;

  • 代币的价值或其市值(如适用);

  • 交易的数量和价值;

  • 跨界活动的意义;

  • 与金融体系的相互联系。 ^(82)

关于重要的资产参照或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者,要求 EBA 建立监督学院,以促进对加密资产的发行、储存和交换的更广泛生态系统的协调监督,将最相关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ESMA、欧洲中央银行和相关第三国以及其他适当当局的监管者聚集在一起。 ^(83) 监管机构旨在支持问题的早期识别,并协调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否则可能会破坏生态系统的运营弹性、消费者保护、市场完整性和金融稳定性。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适用于资产参考代币发行人的监管要求,包括编制和发布白皮书、 ^(84) 向代币持有人/潜在持有人提供清晰、公平和透明的营销和其他沟通、 ^(85) 制定投诉处理程序、健全的治理和组织安排, ^(额外的义务适用于重要的以资产为参考的代币的发行者。89) 在电子货币代币的情况下,由于发行者必须获得信贷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的授权,因此它们必须遵守现行欧盟法律规定的广泛义务(例如,关于治理、自有资金和商业行为的要求)。提议在 MiCA 下适用附加要求,旨在解决与发布加密资产相关的特定风险,包括发布白皮书的义务以及与营销和通信相关的风险。 ^(90)

总的来说,MiCA 是为欧盟加密资产活动的监管创建一个协调、均衡和稳健的框架的大胆而重要的一步(从而解决第 1 部分中列出的大部分挑战),并有望通过灌输对加密资产发行者和服务提供商的治理、审慎和运营弹性以及业务行为的高度信心,促进加密资产产品和服务的供需双方的信心。

重要的是,试点制度和 MiCA 的立法提案表明,欧盟委员会将毫不犹豫地采取行动,一方面消除金融创新的障碍,如果这些创新被证明对消费者、企业或欧盟金融体系的运作具有真正的潜在利益,另一方面解决不一致的覆盖或未覆盖风险。这些举措还标志着欧盟委员会将使欧洲适应数字时代作为优先事项,以及充分发挥创新技术潜力的雄心,并且是拥抱和引领数字革命的长期战略的一部分。 ^(91)

正在进行的其他行动

在立法程序产生结果之前,欧洲安全局继续监测欧盟的 DLT 和加密资产发展情况,并在欧洲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背景下,促进跨部门知识共享,协调和统一欧盟接受和监督 DLT 和加密资产应用的方法。92EBA 和 ESMA 也在继续监测新出现的加密资产,以支持欧盟委员会编写关于将欧盟现有规则适用于加密资产的解释性指南。93^(93)东部和南部非洲管理局还继续为正在进行的关于 DLT、加密资产和所谓稳定账户的国际工作做出贡献,包括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以及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CPMI-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工作。此外,在行业呼吁澄清 DLT 和 GDPR 之后,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 ^(94) 在其 2019/20 年工作计划中指出了关于区块链 ^(95) 的可能工作,这可能会产生指南、最佳实践或向欧盟委员会发布建议以进行立法澄清。EDPB 和 EDPS 也在继续监测创新技术, ^(96) 包括区块链的发展,注意到在存储限制、控制权和个人权利等领域的合规性挑战。还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正在与东部和南部非洲管理局合作加强外部投资框架,特别是在 2021 年年中之前提供一个启动跨境测试的程序框架和其他机制,以便利企业与不同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进行互动。 ^(97) 欧盟委员会和 esa 也在继续监督和支持各国央行的探索工作,包括欧洲央行(ECB)、 ^(98) 关于零售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可行性。 ^(99) 最后,在 2021 年期间,欧盟委员会可能会公布其立法提案,以加强减轻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框架,并在该提案的背景下,可能会将反洗钱/CFT 义务扩展至 MiCA 建立的新监管公司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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